法律分析:1、出具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案件的涉财产部分等是由一审进行执行。特别要在这里说一个特殊的文书,即出具的支付令,是由作出支付令的或者财产所在地的进行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执行。
3、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这个里的有管辖权指的是按照案件的级别管辖在进行确定。每个地方的受案诉讼标都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的为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