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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怎么申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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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的规定包括:

1、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一并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提交申请书;

2、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机关。

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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