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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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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时由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滥用股东权利会构成犯罪吗

滥用股东权利一般不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公司已合法取得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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