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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和查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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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查封只是保全的措施之一,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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