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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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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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