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5、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一、怎样才能去办理结婚登记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拟制血亲可以结婚
拟制血亲可以结婚,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除此之外结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消极条件:不得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民法典》实施以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将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条件。(《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