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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理赔处理时间过长,追加索赔是否能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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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在受到保险金赔偿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若处理时间过长,请求人可以追加索赔。但是,追加索赔也需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追加索赔时间已过,请求人则无法通过此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保险标的损失通知书、索赔书或者保险金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保险人应当在受到保险金赔偿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2.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迟延履行保险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接到保险标的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后及时组织查勘,对赔案进行调查确认,对理赔责任、赔款数额等问题及时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答复;调查确认因故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索赔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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