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犯罪分子在严重情况下可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评估乙肝严重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若符合怀孕或哺乳妇女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保外就医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
犯罪分子患有乙肝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乙肝,是要对乙肝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后才能进行监外执行的措施。乙肝可以监外执行吗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拓展延伸
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与实施现状
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与实施现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目前,针对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一些地方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乙肝病人进行监外执行,以减轻监狱的负担并保障病人的基本权益。然而,也有一些地方对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持保守态度,认为乙肝病毒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这些地方对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较多。在实施方面,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病人不会逃避监管或对社会造成危害。此外,相关部门还需加强对乙肝病人的健康状况和治疗情况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病情恶化或传播风险。综上所述,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与实施现状需要综合考虑病人的权益、公共安全以及疾病传播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
结语
乙肝病人的监外执行与实施现状备受关注。不同地区对此存在差异,一些地方较为宽松,允许符合条件的乙肝病人进行监外执行,保障其权益。然而,也有地方对乙肝病人持保守态度,认为其传染性和风险较高,较多。实施上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病人不逃避监管或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加强对病人健康状况和治疗情况的监测,防止病情恶化或传播风险。综上,应综合考虑病益、公共安全和疾病传播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