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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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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法定优先权说、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笔者赞同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其理由是: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法定优先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不同于留置权。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抵押权,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用于确保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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