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资人以公司资金归还其个人借款和利息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致,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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