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投资理财纠纷中,投资人能否主张举证能力弱等理由?

投资理财纠纷中,投资人能否主张举证能力弱等理由?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在投资理财合同纠纷处理中,会以合同约定为准,作为事实的负担一般由主张权利的人承担,如果投资人认为自己的举证能力弱导致难以证明,可以通过辩护来消除或减轻举证责任。然而,即便如此,投资人仍需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难以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对所举证明的能力有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举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中止等事项所作的陈述、说明和提交的证据,由作出该陈述、说明或者提交该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条:举证能力弱的当事人对于自己难以证明的事实,由它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帮助证明。

经以上分析可知,虽然投资人可以主张举证能力弱等理由,但仍须提供一定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难以支持其胜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