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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1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19年7月12日法(司)发14号颁布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颁布的《人民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