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征税范围包括:
1、土地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5、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第三条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