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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征收是否要经村民同意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

农村如果因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申请,县级以上批准后,可以征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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