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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从县调到市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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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首先需要你所在的单位同意你调出,其次需要你想要调入的新单位也要同意接收你,并且新单位还要有编制和岗位,最后调动流程中还会涉及到编制部门和门的审批,这两个部门也都同意才算是调动成功。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地区总量控制,最基本的单位是县级。也就是说,一个县内的编制总量是固定的,可以在区域内不同单位间统筹使用,也可以受上级机构调整、控编减编增加或者减少(基本不增加,经常精简)。除此而外,编制是死的,不能动的。也就是说,编制不能随人员跨区交流,就可以将一个区域内的编制,带到另一个区域内。

编制代表着经费、工资、财政供养,编制不变动,和人员未调整,是一样的。所以从编制的意义上来讲,人员是不能跨县调动的。调走一个人,没有减少一个编制,也没有减少财政供养数额;调来一个人,没有增加编制,也没有在原来财政供养的基础上增加一毛钱,调来的这个人,使用的是固定的财政供养的一部分。

跨区调动,对于接受地区来讲,等于新增加了一个人员,只不过,这个人员是有经历的。

认为跨区调动是可以的,是因为跨区调动时,接受地区要承认新晋人员在调出地区的工作经历、职务、级别、学历、工龄等基础条件,然后按本地区标准进行一一对应,重新核算。这就是跨区调动的意义所在。当然,这是对于领导干部调动来说的,一般人员则不一样。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三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掌握,择优选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一)从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之外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省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商调出单位办理。

(三)从省直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省直属事业单位办理;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属事业单位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四)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间的人员调动,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五)省属事业单位调往各市县或省外的,分别由各市县、调出单位或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六)市县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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