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缴费方面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省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二、贷款方面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