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后,被害人可以通过侦查机关退赔或向起诉追讨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属明确的财物应返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比例退还。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立案后被害人怎样追讨钱财
诈骗罪被害人追讨财物有两种方式,一是侦查机关对违法所得追缴后进行退赔,二是被害人向起诉,要求诈骗分子退还财物。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被害人维权指南:应对立案诈骗罪后的维权挑战
立案诈骗罪后,被害人面临着维权的重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被害人需要采取一系列合适的行动。首先,被害人应尽快向机关报案,并提供详尽的证据和资料。其次,被害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同时,被害人可以积极配合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词。此外,被害人还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维权过程中,被害人应保持冷静和耐心,遵守法律程序,坚定捍卫自己的权益。通过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被害人有望获得公正的赔偿和正义的伸张。
结语
被害人在面临诈骗罪立案后,追讨财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侦查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二是通过向提起诉讼,要求诈骗分子退还财物。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返还被骗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及时报案、寻求法律援助、配合调查工作,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坚持维权有望获得公正的赔偿和正义的伸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