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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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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包括:

(1)入室抢劫抢劫犯在相对狭小封闭的空间进行抢劫,一般指他人的居住地。因为私人住宅不仅关系到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公民的生活和平。抢劫犯入室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也会危及公民的住房安全。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交车、公交车、火车、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这种抢劫不仅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侵权影响,因此将加重对抢劫犯的处罚。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犯抢劫银行或运钞车等相关金融机构。这种情况是因为抢劫犯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稳定,也会影响人民的稳定,金融机构也可能关系到国家的金融问题。因此,抢劫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整个国家乃至社会都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必须严厉打击,加重对抢劫犯的处罚。

(4)多次抢劫或大量抢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抢劫,犯罪次数大于等于三次的行为。加重抢劫犯的处罚主要是由于抢劫犯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抢劫犯的抢劫次数并不能起到加重判刑的决定性因素。抢劫的金额、手段和对象是决定性因素的存在。

(5)抢劫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以占用财务。无论抢劫犯是故意伤人还是过失伤人,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都会以从重处理的方式对抢劫犯进行判刑。

(6)冒充军警抢劫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冒用军人或身份进行抢劫,不仅危及被抢劫人的人身权和财产安全,还会损害军警的声誉,对社会秩序影响很大。

(7)持抢劫抢劫犯使用或佩戴强制抢劫,严重危害周围公民的人身安全,必须加重处罚。

(8)抢劫军用物资,救济物资是指抢劫犯抢劫、弹药、等军用物资或救灾救济的特殊物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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