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合理不能告仲裁员,但可以投诉。
仲裁员有违纪行为的,公民可以向中国仲裁协会投诉,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对仲裁员进行监督。如果是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或拖延不作为行为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投诉。如果是因为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直接起诉即可,无需进行举报。仲裁明显不公可以向提起诉讼,即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如纠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裁决,则可视为对其仲裁裁决的否定性评价。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员有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或者监察委员会举报。
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有:
1、当事人之间并未签署有仲裁协议;
2、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权力进行仲裁的;
3、仲裁的具体程序或者仲裁庭的组成有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对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有隐瞒的;
6、处理该案的仲裁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仲裁员本身,若确定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可以向其任职的仲裁委员会投诉,查证属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如果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应当向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