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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开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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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开具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的,可以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普通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专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普通。购买方需要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的,可以开具普通,不得申请代开专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普通的时间。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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