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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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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机关或人民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一、事故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提交机关侦查结论或人民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能直接证明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项目合同、交通票据、派车单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属于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还要提交受伤职工的住址证明和上下班路线图;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原《军人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5、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6、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提交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110、120报警记录等)、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等;

7、对于一次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以上的生产性事故应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监结论(或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8、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洛阳市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主要包括事故发生详细地点、时间,当时所从事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正式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事故发生地、死亡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满单位应据实填写《拟定工亡职工公示情况反馈表》,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0、其它特殊情况需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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