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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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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为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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