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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非组织协会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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