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地方各级人民对认为本级人民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刑事申诉后,如果当事人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或者认定申诉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向申请抗诉,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请进行处理,在对相关刑事申诉情况进行认定的,如果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适用情况的,可以向提出抗诉,并由进行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