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的管辖是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人民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自治州中级人民。中级人民受理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基层人民移送的一审案件,以及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故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限定于性质严重或涉及对外关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