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史不影响戒毒后获得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意见,父母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吸毒史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要戒毒后对子女有利,仍可获得抚养权。
法律分析
有过吸毒史不能作为判决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在吸毒后戒毒的是仍然能获得子女抚养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拓展延伸
吸毒者的抚养权是否应受?
吸毒者的抚养权是否应受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吸毒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无法提供稳定的抚养环境。因此,吸毒者的抚养权可以确保子女的安全和福祉。另一方面,吸毒本身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就不能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父母。吸毒者也有可能通过戒毒和康复努力改变自己的生活,并提供稳定的抚养环境。因此,对于吸毒者的抚养权是否应受,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吸毒者的康复情况、子女的利益以及社会对吸毒问题的态度。最终的决定应该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吸毒史不能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者戒毒后仍然有可能获得子女抚养权。然而,对于吸毒者的抚养权是否应受,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吸毒者的康复情况、子女的利益以及社会对吸毒问题的态度。最终的决定应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机关协助的,办案地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