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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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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应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一、什么是工程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一般是由设计变更(占主导地位)、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以及为完善使用功能提出的新增(减)项目而引起的价款变化。

二、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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