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组的时间,为裁定重组之日起至重组程序终止时止,其中应当自收到重组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而向申请批准重组计划的时间,是重组计划通过之日起的十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