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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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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制度 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集体清偿程序中都存在债权申报问题。只有通过债权的申报,才能够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人范围,确定不同债权人间的清偿顺序,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如诉讼执行程序,因债权人不受他人因素制约,故不存在债权申报问题。 债权的集体或个别清偿程序,区别仅是债权实现的程序不同,而程序问题是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即使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债权申报,其实施也不应影响债权人的实体受偿权利。据此,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期限不应具有除斥期间的效力。债权人未在法定或指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仍可以在实体问题最终集体解决之前,即程序进展到实体权利无实现程序之前补充申报,这也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通例。 推荐律师:汤淡宁 上海 13916032474 (一)劳动关系法律事务 包括(1)劳资纠纷的仲裁、诉讼;(2)劳资关系的协商、谈判;(3)企业劳动关系制度文本构建;(4)企业清算中的劳资关系处置;(5)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处理。 (二)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包括(1)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处置、善后;(2)房产、保险、车辆、理财方面纠纷的处置 (三)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 包括(1)疑难案件的二审代理;(2)疑难案件的申请再审;(3)代理疑难案件向申请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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