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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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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司法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虚假破产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

综上所述,结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要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此时只需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了。另外,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也要注意此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所以说如果是过失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么此时也是无法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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