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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不离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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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被告不离婚该采取下列办法:原告需要向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调解的证据,由判决离婚。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的。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会判决离婚。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什么情况不能起诉离婚

该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许多情况下,提出离婚也是有的。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男方一段时间内离婚请求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不予受理。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女方有上述情形,男方的离婚申请应直接予以驳回,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款的。

2、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该条是对军人申请配偶离婚权利的。在体现出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证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经常存在、吸毒等恶习。

3、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条款只原离婚诉讼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被告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受理。该条的另一项条件是“无新情况、新理由”,即以离婚为基础的原离婚事实、理由并无实质改变情况。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本条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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