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一、刑事自诉不受理怎么办?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