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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和多家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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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同时一些地方立法已经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劳动者可以增加收入;第二,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所以从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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