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入境发展组织罪】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组织成员的行为。对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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