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物抵债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无权就当事人执行过程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作出执行裁定,因为民事诉讼法对裁定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