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征收的土地赔偿标准有哪些

农村征收的土地赔偿标准有哪些

来源:99网

土地的征收、拆迁各地补偿不统一,可能存在一个项目一个区片一个的问题,是否合理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依。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拆房评估按什么标准计算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针对三年大变样,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异议应如何办

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异议的办法:

1、公示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是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改;

2、10申请日内审查,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用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经审查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报告,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如何办

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