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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请回答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

来源:99网

一、概念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在某一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没有上限)。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六、竞业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竞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法定特殊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作伙伴,你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数量。合伙人人数不得少于2人。如果只有一个投资人,那就是独资而不是合伙。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人数上限,即合伙人数没有上限,这是法系合伙立法中常见的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性,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能承担无限责任。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是合伙人,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当然不允许成为合伙人。所以,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和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才能成为伴侣。应该指出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然后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不能成为创始合伙人;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论禁止合伙人入伙。法律、行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

4.合作伙伴的类型。根据《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可以建立合伙关系。法人合伙已被立法认可,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改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这一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没有它们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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