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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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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对象房屋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一般而言,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房屋一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是一家制药厂,因征收A而搬迁。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高,A需要投入一笔环保设施费用。此时,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入的环保设施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征收人无需支付该笔费用。此外,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生产经营行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生的利润,投资产生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标准那么当被征收人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时,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法律只是提出了两种考量因素,而将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的权利赋予了地方,因而实践中由于地域差别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补偿标准也不一致。在此列举几种常见做法:

1、根据房屋面积计算:例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北京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2、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因素确定:例如《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4、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等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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