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1、强拆的法律程序如下:
(1)在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2、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