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有: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
2、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
3、公司解散和注销;
4、公司章程修改。
以上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上述第1项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就可以了。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对于这种股东决议制度美国、日本、德国、法等国的公司法几乎都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