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税务允许企业在一个月内开具增值时允许作废10张,超过的话要不光要写明作废原因,情况严重者还需进行再学习
法律依据:《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一)作废专用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专用条件
作废专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即未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后,对非征期专用数据已进行抄税后,也不能作废当月已抄税过的专用!只能开具红字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