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有起征点的规定

有起征点的规定

来源:99网

法律主观:

税务问题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交纳税务是我国公民的职责,所以知道我们的收入或者是我们的财产到达一定的数目之后就要依法交纳税务,尤其是的交纳。

一、起征点的新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

2、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3、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的执行口径如下: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

二、应税服务改征后,的起征点是如何的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适用的起征点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我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适用的起征点标准将于近期明确。

以上就是起征点的新规定详细介绍。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变化,各项经济都在顺应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当我们的商品经济上涨之后,随之我们缴纳的税务也会跟着增长,这就比如我们国家新增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