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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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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

2、也可以向机关报警处理,由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如果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还可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白天噪音扰民标准具体如下: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在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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