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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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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人民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3)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专门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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