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对审理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程序,针对案情相对复杂的。另一种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二、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 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