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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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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主体: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五.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

2.谁主管、谁负责;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4.安全具有否决权;

5.三同时;

6.四不放过;

7.三个同步;

8.五同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21修正)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21修正)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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