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主要介绍了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的一般流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补办流程包括向土地管理所提交申请、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发布声明和补办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内容旨在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同时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的一般流程可分为四个步骤:
首先,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提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其次,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往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以及是否进行了扩建;
第三,相关部门确认后,需在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最后,按照当地土地管理所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1、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1)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2)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设立:(1)时间: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要件:①承包、发包合同有效②发包人有相应处分权(3)登记:非生效、对抗要件,未登记也可以生效和对抗
3、确权: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移转(1)登记: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②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可处分,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要件①转让合同有效②让与人有相应处分权
三、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联系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
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构成。
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便更好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到四十七条之法律规定,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和办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土地流转、抵押、担保、入股、出借、继承或者赠与等权利的证明文件。
在申请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应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次,乡(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由乡(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和办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用途、承包期限、承包面积、产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并由乡(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后生效。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和办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的一般流程可分为四个步骤: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提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往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以及是否进行了扩建;相关部门确认后,需在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最后,按照当地土地管理所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补办。这一过程涉及到土地管理法、民法典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强调了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