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是出资设立公司的主体,我国法律对股东是有相应要求的,要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直接参与设立公司的,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用国家资产代表出资成立公司。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