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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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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如果无需事先审批的,依法注册成立即可。如果国家独资、控股、参股等,有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报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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