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指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条件是什么
公司注销的条件是以下五点: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